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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為2019至2023年6月20日,財政部印發《關于《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補充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補充通知》)明確,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2019至2023年。其中,“十三五”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中央財政補貼于2020年政策期滿后結束。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為2019至2023年 《補充通知》明確,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可用于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。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采取據實結算方式,“十三五”期間按照改造后電站裝機容量(含生態改造新增)以東部地區每千瓦700元、中部地區每千瓦1000元、西部地區每千瓦13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。以河流為單元,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不得超過該單元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總投資的50%(生態改造費用納入改造總投資)。 《補充通知》明確,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煤層氣(煤礦瓦斯)、頁巖氣、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開采利用。2018年,補貼標準為0.3元/立方米。自2019年起,不再按定額標準進行補貼。按照“多增多補”的原則,對超過上年開采利用量的,按照超額程度給予梯級獎補;相應,對未達到上年開采利用量的,按照未達標程度扣減獎補資金。同時,對取暖季生產的非常規天然氣增量部分,給予超額系數折算,體現“冬增冬補”。 |